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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我會聯辦的科普活動被中國科協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2月2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對2020年全國科普日有關組織單位和活動予以表揚的通知》(科協辦函普字【2020】158號),江蘇省機械工程學會、南京工程學會和江蘇省學會服務中心聯辦的“2020年全國科普日暨第一屆‘天印筑夢·科普智行’”活動,被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技術許可與轉讓方往往會在合同中設置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攸關企業的長遠發展利益。企業應當特別關注并通過談判等途徑減少這些條款的限制,切不可因追求短期利益忽視這些條款帶來的長遠危害。
回授條款。要求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在對技術進行改進后,要無償、非互惠的提供給技術的轉讓方使用。
限制對效力的異議。要求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得對技術許可或轉讓方專利權的有效性,或對許可或轉讓方取得的其它權利的效力提出異議或者控告。
獨家經營。限制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可使用與技術許可或轉讓方類似或者具有競爭性和替代性的技術。
限制研發。限制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得從事轉讓或許可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或禁止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對技術進行革新性的更改。
限制使用人員。要求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在某些關鍵性生產部門必須使用轉讓方或許可方指定的人員,而不得任用自己的技術人員。
限定價格。在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對運用許可或轉讓技術制造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銷售時限定或控制其價格。
附帶條件的安排。強迫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額外技術或服務,或以獲取技術為條件,限制技術或服務的來源,而這種做法并非為了維持產品或服務的質量。
出口限制。包括禁止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的產品向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所在國以外的任何國家出口,禁止向某些特定的國家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國家出口,限制出口產品的數量、價格和渠道。
對宣傳的限制。限制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得在出讓方或許可方的目標市場進行品牌宣傳。
合同期滿后的限制。即在合同期滿后,即使許可方或轉讓方的專利權已經失效,但被許可方或受讓方仍然不得使用該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