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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我會聯辦的科普活動被中國科協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2月2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對2020年全國科普日有關組織單位和活動予以表揚的通知》(科協辦函普字【2020】158號),江蘇省機械工程學會、南京工程學會和江蘇省學會服務中心聯辦的“2020年全國科普日暨第一屆‘天印筑夢·科普智行’”活動,被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開發周期長,是否可以作為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人士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法院人士指出,如果商標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
專家認為,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商標權利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而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產品開發周期有其客觀規律,但是并不能當然成為阻卻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被撤銷的正當理由,商標權利人需要證明在產品開發期間具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如在產品開發的模型或樣品中貼附有訴爭商標、在與第三方合作或市場拓展中明確提及待上市產品的商標并持續推進產品的研發與上市等工作。同時,商標最終的使用狀態非常重要,如果因為研發等原因導致產品遲遲不能上市,商標始終處于閑置狀態,此時可以適用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予以撤銷;如果商標在合理期限內使用在核定商品之上,表明商標并沒有閑置,一般不屬于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所規制的情形。